其次 ,见义而为是需要勇敢品质的 ,如果, “无勇”话 ,那么,本来应该去做的事情也不会有人去做。
有记载,早在暴政闻名的秦朝,就对见义而“不勇为”的行为,有了明确的惩罚制度:如果,看见凶手行凶伤人,但是,在百米之内却不施以援手的,就会被处罚两件战甲。此后,各朝各代都延续了这一传统,而且,有法律制度专门对于这一项行为,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之后的朝代,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,对于见义“不勇为”的惩罚力度,也是越来越大了。时至唐朝,对见死不救、见义不勇为的法律法规更加明确:见到邻家起火,非但不求助,还趁火打劫,会被惩处两项罪罚,判处监禁一年。可以说,这些制度的出现,与儒家礼学和封建法律典范脱不开关系。
到了宋朝时期,对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定,也有着明确的记载。并且,“见义勇为”四字连用 ,最迟在宋代就已经出现了。宋绍定刻本《九朝编年备要》中就曾对苏轼有“奖善诋恶,盖其天性,见义勇为,不顾其害”的评价了。总之,自秦以后,各朝对见危不救的情况,都加以严惩。
这是因为,如果,任由这种社会风气蔓延,不但会造成邪气上升,道德沦丧,而且,还会成为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因素爆发。
所以,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动之中,在社会上形成一种“正能量”,许多朝代都精进了法典规范,同时,有惩罚也有奖励。
据《大清律例》卷24“白昼抢夺”条记载:
“凡出哨兵弁,如遇商船在洋遭风尚未覆溺,及著浅不致覆溺,不为救护反抢取财物拆毁船只者,照江洋大盗例,不分首从枭示”。
如有,船只遭遇巨风翻船,船员还有生命,但是,不及时予以救助,去打捞对方财物者都属于犯罪。如果,对他人见死不救而让商民淹死,都属于犯罪,按法规会将为首之人斩立决,视为他犯了杀人的罪行;而其他跟随者,按照伤人的律例,听从安排被杖责一百,并把所抢夺的财物原封不动的还给失主。
这些法规,极大的保护了船只人员、财物的安全,同时,还鼓励路过之人施以援手。而且,根据相关的法规,还会给予施救者一些经济补偿以视鼓励。
除此之外,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贼盗上》也有相关的规定:
“强盗行劫,邻佑知而不协拿者,杖八十.......”
它强调了见义勇为的“必要性”,如果,在强盗作案时,旁边邻居知情而不协助捉拿,也属于犯错,要被杖打八十下。其实,“杖责八十”的惩罚,是非常严重的,用一头宽两寸,一头宽一寸五的大竹板子去行刑,犯人一下子就被打得皮开肉绽,苦不堪言,甚至,致死致残都是常有的事。
清朝非常鼓励大家见义勇为,对此,也有明确的“表彰”制度。《大清律例》就明确规定了这种行为予以奖励:
“如邻佑,或常人,或事主家人,拿获强盗一名者,官给赏银二十两,多者照数给赏......”
也就是说,每缉拿一名强盗,官府层面就会奖励见义勇为之人二十两白银。回顾当时社会经济,百姓忙碌一年都未必赚得十两银子,所以说,这个“奖金”是非常可观的。
并且,在缉拿盗贼途中,如果,见义勇为之人受伤,在《大清律例》里也有安排:
“受伤者移送兵部,验明等第,照另户及家仆军伤例,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;其在外者,以各州县审结无主赃物变给。”
也就是说,在京城见义勇为之人受伤,由兵部负责奖励;在地方见义勇为之人受伤,由州县负责奖励。
如果,见义勇为之人将歹人殴打致死,那么,怎么办?
按照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盗贼下》的规定,分为了三种情形:
第一,盗贼拒捕的,打死也活该,见义勇为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第二,犯包庇罪的人,为首者处罚杖责一百、徒刑三年的后果;其余包庇罪的,被惩处杖责八十的罪罚。见义勇为之人在慌乱间将犯人打死的,不是杀人罪,但是,还是要接受一定的处罚。
第三,如果,罪犯已经放弃财物或者压根没拿到赃款,被众人聚众殴打致死的,众人犯杀人罪。为首之人,要惩以绞刑,其余人等,被处罚杖责一百。也就是说:针对盗贼没实际获利的这种情况,还被见义勇为之人打死,那么,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可以说,《大清律例》的出现,继承了前朝关于“见义勇为”的精神和宗旨,并在此基础上,做了增加。而此时,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可以体现儒家“义”这一思想的律例。最终,随着它的推广,这在一定程度上,更好的弘扬了社会风气。
现今,随着社会的发展,时代的进步,人们的观念也更为理性,对见义勇为的内涵界定,也在与时俱进。
比如:在武汉新版见义勇为条例中,就将原版本中“不顾个人安危、挺身而出”的表述剔除,摒弃“越壮烈越英雄、越英雄越好汉”的思维方式和做法。而更强调的是,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,鼓励和倡导科学、合法、适当地“见义智为”。
这种行为,对成年人尚且如此,对未成年人更应该是这样。在《中小学生守则》和《日常行为规范》中,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,不仅有其实践意义,同时,还具备了鲜明的导向性。
参考资料:
【《论语·为政》、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盗贼》、《大清律例》】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建行一家海外分行拟发行30亿美元数字债券,可用比特币购买。
大悲咒共多少字